此前就读华中农业大学期间曾因虐猫行为受到校方严重警告处分的苏某某,参加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进入考察环节后,被取消招聘资格。看到这一消息,青锋不由一震:为什么不能给虐猫考生一次改过的机会?难道一个人一次犯错,就要终生为之付出代价吗?
青锋注意到,桂林平乐县人社局发布公告给出的取消虐猫考生招牌资格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第一条第四点、第十点规定,该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
青锋通过网络搜索,看到《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的第一条第四点、第十点规定分别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及具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等11项中的其中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应该说这些规定明明白白,条理分明,没有什么可挑剔的地方。但有一点不明白的是,第十点一开始就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也就是其中列举的11中情形之一的,均不能报考。但为何苏某某报考伊始没有被拒之门外,而则到了其“通过笔试、面试,进入考察环节”,才对外公开表示其“不符合招聘条件,取消其招聘资格”?
难道其前期报名环节,是苏某某做了隐瞒?
按理说,苏某某虐猫曾引起网络极大关注,其也为自己虐猫付出了代价,也就是受到了校方严重警告处分。作为负责报名的人员,或许没有关注到这一引发网络高度关注的事情,那笔试、面试之前,负责召开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就没有对每一个考生做进一步的审查?
倘若说苏某某报名时没有对自己虐猫行为进行隐瞒,那是不是可以认为,作为招聘考试的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是失职,或者渎职呢?
从现有公开的情况看,这次公开招聘,在经过前面环节,到了考察环节被发现问题,真正受到处罚的只是虐猫考生苏某某,而其他没有尽到前期审查责任的,很可能一点责任就不必要担当。从某种角度说,这能说得上是公平吗?
青锋注意到,有网友认为,“事业单位招聘绝非单纯的‘分数游戏’,也不能简单推崇‘分数至上’。考生苏某某虽在考试中名列前茅,但其曾以投药虐猫的行为,暴露出对生命的冷漠与心理偏颇。其应聘的便民服务中心岗位,直面群众呼应,需从业者传递温暖与责任感。公共服务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从业者需具备超越常人的道德敏感度”。
青锋认为,上述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还要给其出路,何况一个因虐猫只是被道德指责,而没有涉嫌违法的大学生呢?难道因其一次犯错,就不给其改过就业的机会吗?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时长可能会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和学生的表现有所不同。如果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有些学校可能会提前解除处分。
青锋查了查,苏某某虐猫发生在2024年11月间,如果华中农业大学给予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的话,那其参加这次招聘考试应该过了影响期,假若是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1年的话,那则另当别论。
但不管怎么说,社会舆论对于犯过错误而没有违法的大学毕业生,应该多些宽容,而不能一棍子打死,一点改过的机会都不给。不是吗?